网原创| 魏新河的案件,不光是一起个人欺诈行为,更对学术界敲响了警钟。 作者| 朱光星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7月4日,辽宁省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发布了“关于网络反映魏新河有关情况的通报”,称针对网络反映疑似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魏新河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身份参加学术会议的相关信息,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发现,网上反映的魏新河的确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 自2022年以来,魏新河为提高知名度等个人目的,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目前,锦州市...
作者| 朱光星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7月4日,辽宁省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发布了“关于网络反映魏新河有关情况的通报”,称针对网络反映疑似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魏新河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身份参加学术会议的相关信息,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发现,网上反映的魏新河的确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
自2022年以来,魏新河为提高知名度等个人目的,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目前,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已停止魏新河的工作,公安机关也对其涉嫌招摇撞骗罪而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自2022年以来,魏新河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多个虚假身份在全国各地参加了十多场的学术活动,其参会所涉及的学科领域范围之广、跨度之大,令人惊叹。但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值得细究。
魏新河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的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学界通说认为,该罪所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也有学者将之称为“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同时也有可能侵犯包括财产利益在内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其他合法权益。
招摇撞骗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往往具有牟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招摇撞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招摇撞骗罪多为骗取钱财,但也有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骗取荣誉称号、政治待遇、特定职位、学位、经济待遇、城市户口、婚姻等。
需要注意的是,招摇撞骗罪中的行为人,必须得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刑法》只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该规定可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要广。
学界通说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魏新河冒充的是“辽宁理工大学教授”,可我国并不存在 “辽宁理工大学”这样一所学校。即便存在这么一个学校,魏新河所冒充的大学教授显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魏新河的行为也谈不上侵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因此,魏新河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如果魏新河借由“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的虚假身份,使其他单位或个人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则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但如果魏新河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并不涉及骗取钱财,则难以对其定罪。
魏新河事件给学术界敲响了警钟
魏新河自己捏造一个子虚乌有的大学,又自封为大学教授,冠冕堂皇地出现在全国各地的多所高校参加学术活动,着实荒诞不经。
但该案不光是一起个人欺诈行为,更是对学术界敲响了警钟——到底何为学术会议?
学术会议本应是学者们展示自己最新研究成果、与同行交流切磋、拓展视野、激发创新的平台,健康的学术会议机制能够让学者们在参会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的学术价值观和学术理念,增强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参会者们在参会过程中的学术讨论和争鸣能够推动思想的碰撞、激发新的思想火花,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创新与合作,创造出新知识,最终从不同层面为社会创造出新的价值。
魏新河事件说明,一些高校、机构在学术活动审核机制方面存在重大漏洞,但背后也反映出学术界在组织学术会议方面存在的其他诸多问题。
早在2011年,《文摘报》就有文章专门探讨《学术会议不该“异化”》,指出当时学术界召开的各种所谓学术会议,与学术无关或关系不大者大有“会”在,问题甚多。该文作者认为,学术会议从会议目的、会议内容、会议形式等多个方面都已经被“异化”了。多年之后的今天重读此文,里面提到的许多问题依然存在于当下的学术界:
学术会议的目的不再是为了进行学术交流和探讨,而是“变成推波助澜造势的市场,不择手段赚钱的工具,纯粹游山玩水的借端”,召开会议是为了在年终总结时有可量化的工作业绩、完成考核任务、花掉会议经费等,却少有人关心组织学术会议是否真的能产生学术交流、能够产生多大的社会价值。
会议的内容不再是学者们就某些学术议题做深入探讨和交流,而是“非学术的凭空神聊,或者是应制式的歌功颂德,或者是盲流学人的赶潮追风,或者是学术明星的露脸作秀”。
会议的形式不再有学术的开放性、平等性和民主性,而是“无论主席台座次排定、演讲先后顺序安排、发言时间长短,都是政府高官先行,学界学官紧跟,然后才能轮到学人。学人也论资排辈”。
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希望魏新河案能够引起学术界的深刻反思,让学术会议回归学术本质。学术界需要能够真正创造知识、创造价值的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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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萧轶